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29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謝京燁

被告 鄭武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承保訴外人 徐梓洋 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0,371元(工資5,550元、零件25,423元、烤漆9,398元),此有估價單及統一發票附卷可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如非屬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輛於105年10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乙紙在卷足憑,至110年3月30日車輛受損時,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4年6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3,287元(計算式如附表)為限,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5,550元、烤漆9,398元,原告所得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18,235元(計算式:3,287元+5,550元+9,398元=18,235元)。惟查,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駕駛執照業經(吊)註銷仍駕駛普重機車,且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時,支線道車未讓線道車先行,固有過失,惟駕駛系爭車輛之徐梓洋亦有行經閃光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之過失,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可參,原告應承擔其過失責任。本院綜合雙方過失情節及相關事證,認被告之過失程度為十分之七,徐梓洋之過失程度為十分之三,是被告應賠償原告系爭車輛之必要維修費用應減為12,765元(即18,235元×0.7=12,7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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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5,423×0.369=9,381

第1年折舊後價值25,423-9,381=16,042

第2年折舊值16,042×0.369=5,919

第2年折舊後價值16,042-5,919=10,123

第3年折舊值10,123×0.369=3,735

第3年折舊後價值10,123-3,735=6,388

第4年折舊值6,388×0.369=2,357

第4年折舊後價值6,388-2,357=4,031

第5年折舊值4,031×0.369×(6/12)=744

第5年折舊後價值4,031-744=3,287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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