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58號
原告 林沛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郁崙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58號
原告 林沛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郁崙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1,8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