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9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甲○○○、乙○○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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