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3088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欽琪上訴人即被告葉志遠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賢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 律師
林永祥 律師被告 許義男 被告 夏耀鴻 被告 陳柏融 被告 葉育婷 被告 卓裕文 被告 蕭宜溱 原名 蕭紋憶 被告 林嘉彬 被告 林宗賢 被告 郭琇娟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陳怡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99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刑事第十庭辯論終結,定於99年7月28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合議庭無法如期宣判,重新分案,由本庭承辦,爰命再開辯論,另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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