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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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6罪)│(3罪)│││├──────┼────────┼────────┼────────┼────────┤│犯罪日期│①109年1月9日│①109年1月27日│109年1月10日│109年3月16日│││②109年1月8日│②109年1月10日│││││③109年3月16日│③109年3月6日│││││④109年1月24日││││││⑤109年1月25日││││││⑥109年1月2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923、1221│偵字第8923、1221│偵字第8923、1221│毒偵字第1233號│││5、12671號│5、12671號│5、126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事實審││1069號│1069號│1069號│69號││├──┼────────┼────────┼────────┼────────┤││判決│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9年度訴字第10││判決││1069號│1069號│1069號│69號││├──┼────────┼────────┼────────┼────────┤││判決│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否│均否│均否│均否││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00號,編號1至3經本院定應│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執字第166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