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木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木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木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4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各次犯罪手法不同,犯罪時間亦分散,暨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聲請書│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有期徒刑3月│││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6│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2││││月)│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8日│108年1月20日│107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53、4781號│第3953、4781號│第85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42號│108年度簡字第442號│109年度易字第12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23日│108年5月23日│109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42號│108年度簡字第442號│109年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判決│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8日│110年1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15號│第10015號│第2749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