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69號聲請人 林榮松 即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董事長。茲為配合政府施政,協助或支援政府辦理各項事務,乃提請第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議決,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主管機關交通部同意變更在案,此有交通部民國104年5月4日交郵字第1040013336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