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皮夾及仿冒DUNHILL名片夾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偵字第五九0三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上職字二四八四號處分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