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甲○○○
弄1號相對人遠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臺灣毛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四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80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8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9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一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二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91號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