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3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廷瑩選任辯護人陳純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
09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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