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稱山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璟萱 之最新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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