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上訴人 簡姿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秋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