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告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生 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蔡靜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