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22號聲請人 謝大立 訴訟代理人 張亦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5│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6│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7│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8│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9│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1│1000│├──┼────────────┼────────┼──┼──┤│010│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602│├──┼────────────┼────────┼──┼──┤│01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690│├──┼────────────┼────────┼──┼──┤│01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672│├──┼────────────┼────────┼──┼──┤│01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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