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7號抗告人即原告 周佳君 兼訴訟代理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蔡宏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李滿治 、 曾銘宗 及 王儷玲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另查本件抗告狀上無抗告人之簽名或用印,亦請一併補正。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