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0號聲請人 陳添財 相對人 趙世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66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日)│││├──┼───────┼─────────┼───────┼──────────┼────────┼──┤│001│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4月20日│103年4月20日│WG610786││├──┼───────┼─────────┼───────┼──────────┼────────┼──┤│002│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20日│WG610787││├──┼───────┼─────────┼───────┼──────────┼────────┼──┤│003│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0日│WG610788││├──┼───────┼─────────┼───────┼──────────┼────────┼──┤│004│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7月20日│103年7月20日│WG610789││├──┼───────┼─────────┼───────┼──────────┼────────┼──┤│005│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8月20日│103年8月20日│WG610790││├──┼───────┼─────────┼───────┼──────────┼────────┼──┤│006│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年9月20日│103年9月20日│WG610791││├──┼───────┼─────────┼───────┼──────────┼────────┼──┤│007│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WG610792││├──┼───────┼─────────┼───────┼──────────┼────────┼──┤│008│103年4月19日│10,000元│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WG610793││├──┴───────┴─────────┴───────┴──────────┴────────┴──┤│註:其中附表編號006本票其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月、日,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