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施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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