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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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彭瑞珍 被告 陳永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永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