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傑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定應執行刑2年3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8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目前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易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
3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5年12月28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03542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10日等情,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