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魏淯宸 被告 鄭仕杰 被告 魏元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