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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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高恩賜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國軍花蓮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謝宗保 被告 林昭智 被告 蘇志偉 前列國軍花蓮總醫院、林昭智、蘇志偉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16,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3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