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均選任辯護人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2月14日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林思婷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