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4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435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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