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被告 翁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宛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柒拾元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肆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將請求金額予以流用,尚非法所不許,且無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時,其聲明第1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651,70
0元(含醫藥費46,674元、車損費用329,026元、看護費用60,000元、休養費用216,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且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於民國108年1月31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2,489,622元(見本院卷一第62頁);於108年10月1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2,510,00
0元(見本院卷二第518頁);於108年11月15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2,505,154元(見本院卷三第31頁);於109年
1月20日具狀將聲明變更分列3項,並表明各自之利息起算日,即: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6,904元,及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07,600元,及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115至116頁)。
原告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下之不同請求項目間,請求金額之流用,在原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範圍內,且利息有減縮,核屬減縮聲明,並互為流用,尚非法所不許,自無涉及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於107年2月2日,被告駕駛車輛撞擊原告之車輛,致原告
受有右胸及左肩挫傷、左大腿挫傷及疑似右側第二肋骨骨折等傷害,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過失傷害罪在案。又從法院勘驗錄影顯示,原告是遭到被告撞擊,致原告駕駛之車輛跌入水溝,造成原告車輛翻覆並受有前開傷害,乃因被告行經路口時,並未減速達隨時可停車之狀態。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受有傷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醫療費用部分,原告因本件車禍致身體受有嚴重傷害,而
前往醫院就診,有醫療費用收據可稽,原告得請求醫療費用53,294元,詳如附表醫療費用欄所示。
⒉關於增加生活上必要費用,說明如下:
⑴交通費用部分,係由原告親屬駕駛自用車輛載送原告就
醫並往返原告住處與醫院間,依法得向被告請求原告所支出之交通費用,而往返原告住處與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基醫院)1趟為610元,往返原告住處與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1趟為670元,原告得請求交通費用43,610元,詳如附表交通費用欄所示。
⑵看護費用(全日看護費用)部分,依據嘉基醫院107年
4月17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載,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內需專人24小時照顧,原告住院期間為10
7年4月2日起至107年4月9日止共8天,而專人照顧之看護費用每日為2,200元,故請求看護費用(全日看護費用)83,600元【計算式:(8+30)2,200=83,600】。
⑶休養費用(半日看護費用)部分,原告因傷無法獨立自
主生活,是由原告之子照顧,故請求半日之看護費用,每個半日為1,200元;至於請求範圍,分別係長庚醫院
108年12月27日函所載之2個月(依據同院107年2月23日診斷證明書醫囑)、107年4月17日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載之3個月、同院107年8月31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載之1個月以及同院107年12月18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載之3個月,合計9個月,原告得請求休養費用(半日看護費用)324,000元(計算式:9301,200=324,000)。
⒊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年歲已大,因本件事故致身體上與
精神上均受有莫大傷害,復健之路漫長且困難,也加重子女之負擔,原告內心痛苦依依不捨之情實非筆墨所能形容,故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
㈢就上開請求金額之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醫療費用與交通費
用部分合計96,904元(計算式:53,294+43,610=96,904),自108年7月10日起算;看護費用(全日看護費用)與休養費用(半日看護費用)部分合計407,600元(計算式:83,600+324,000=407,600),自108年2月1日起算;精神慰撫金部分則自107年10月24日起算。
㈣就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導致有顱內出血之情況,於107年4月2日至嘉基醫院進行鑽顱引流手術,依據該院108年4月26日函說明欄「依據病程發展及時間點,確實有可能本次之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與107年2月2日車禍之傷害相關」所示,可見原告顱內出血之傷勢與本件車禍事故間有因果關係,且該手術所衍生之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全日看護費用)、休養費用(半日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亦與本件車禍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至於長庚醫院後續並無對原告為治療行為,無法判斷有無因果關係,仍應以前開嘉基醫院函為準。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6,904元,及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07,600元,及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右胸及左肩挫傷、左大腿挫傷及疑
似右側第二肋骨骨折等傷害,有嘉義縣環境保護局108年7月15日函所附之長庚醫院107年2月23日診斷證明書可稽。
原告雖以嘉基醫院108年4月26日函主張頭部傷勢與本件車禍事故相關云云,然長庚醫院依據前開診斷證明書而以108年7月8日函載明「無法確認上開傷勢與病人同年4月份於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間之關聯性」,及嘉義縣消防局108年7月17日函所附之救護紀錄表僅記載原告創傷部分有胸、肢體,均未提及原告之頭部傷勢,且原告於事故發生一週後之107年2月9日刑事警詢筆錄中自述「我胸部痛及左大腿骨折」,亦對頭部傷勢隻字未提,相較於未參與事故當日急診程序之嘉基醫院,應以長庚醫院之說明較為可採;即便依嘉基醫院108年4月26日函認原告頭部傷勢與本件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然依前開說明,仍未具備民事上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再者,依據原告之嘉基醫院病歷資料,原告頭部不適、四肢無力等症狀,係自事故發生後相隔近2個月始發生,且依護理單載以「跌倒」及107年4月2日門診記錄載以「ThismalepatientwhosufferredfromSuddenonsetrightsideweaknesssince2days
ago...everfeltdown3daysago」等內容可知,原告陳於107年3月30日曾摔倒過,翌(31)日,原告開始有記憶變差及右下肢較無力,則原告顱內出血應與107年3月30日摔倒有關,而與本件車禍事故無關。
㈡關於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
⒈關於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部分,被告僅就本件車禍事故(
107年2月2日)發生後至107年3月30日前,與原告因車禍事故所受傷害有關之醫療費用與交通費用負責,其餘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之請求,並無理由。
⒉關於休養費用(半日看護費用)部分,僅長庚醫院107年
2月23日診斷證明書醫囑所稱2個月,與本件車禍事故有關,且依長庚醫院108年12月27日函所載,原告此期間是否需專人看護,應視病人實際情況而定,原告既未舉證休養期間之狀況及是否確實有聘請專人看護或者由何特定親屬看護,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又原告施行鑽顱引流手術後所生之休養費用部分,依前所述,與本件車禍事故無關,原告請求亦無理由。再者,本件之休養費用應屬原告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然依嘉義縣環境保護局108年
7月15日函暨附件所載,原告在主張之休養期間中並無任何薪資損失,原告請求並無所據。
⒊關於看護費用(全日看護費用)部分,原告係請求就施行
鑽顱引流手術後為所生之看護費用,依前所述,與本件車禍事故無關,應無理由。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應以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傷害為考量,衡以兩造資力狀況,以50,000元為適當。
㈢縱認被告應就原告頭部傷勢負責,就看護費用部分,原告仍
應提出證明書,以每日1,000元為上限,視看護地點及傷勢程度調整;若認休養費用請求合理,亦應扣除原告所節省之上班通勤費用。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後,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受僱於嘉義縣環保局,擔任司機及拆除廣告物工作,於
107年2月2日7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執行拆除廣告物任務,途中沿嘉義縣○○鄉○○村○○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嘉義縣○○鄉○○村00000000號電桿前,本應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應注意支線道車行至路口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俟確認安全無虞始能駛入路口續行,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嘉36線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亦未注意幹道車行至路口亦應注意安全、減速小心駛過路口,復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原告、被告竟均未減速,貿然前行,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前車頭遂撞及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右側車身,致原告受有右胸及左肩挫傷、左大腿挫傷、疑似右側第二肋骨骨折及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嘉基醫院、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三第69至73頁、第81頁),並經本院調閱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957號過失傷害案件全卷查明屬實,而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
7年度交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此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又關於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所受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部分,與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所受右胸及左肩挫傷、左大腿挫傷、疑似右側第二肋骨骨折等傷勢間之關聯性,本院函詢嘉基醫院結果,經該醫院以10
8年4月26日 戴德森 字第1080400211號函覆:「依據病程發展及時間點,確實有可能本次之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與107年
2月2日車禍之傷害相關」等語,有該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4頁),足見原告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勢與本件車禍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被告抗辯:原告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勢非本件車禍造成云云,並無可採。
㈡本件車禍於刑案偵查中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
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一、林金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設有『讓』標誌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暫停讓幹線道先行,為肇事主因。二、翁志宏駕駛自用小客貨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等語,有該鑑定會107年7月30日嘉監鑑字第1070094871號函文暨所附鑑定意見書(0000000案)1份在刑案卷可參。嗣經本院刑事庭再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復認為:「…依據卷附調查跡證資料研議結論,照本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意見。」等語,復有該鑑定覆議會107年9月26日路覆字第1070100136號函文1份附於刑案卷可憑,亦認原告、被告2人對於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應分別有上開過失,與本院採相同之認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疏未注意肇致本件車禍,既有過失,並致原告受傷,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核列如下:
⒈醫療費用:原告請求53,294元,主張其因本件車禍總計支
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53,294元,業據提出醫療費用收據為證,經核確為必要之費用,應予准許。
⒉交通費用:原告請求43,610元,主張係由原告親屬駕駛自
用車輛載送原告就醫並往返原告住處與醫院間,而往返原告住處與嘉基醫院1趟為610元,往返原告住處與長庚醫院1趟為670元,合計如附表交通費用欄所示43,610元,依原告提出之「台灣大車隊-網路叫車系統」網頁之計算標準計算所示(見本院卷三第45至52頁),經核確為必要之費用,應予准許。
⒊看護費用:原告請求407,600元(83,600元+324,000元
),主張依據嘉基醫院107年4月17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載,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內需專人24小時照顧,原告住院期間為107年4月2日起至107年4月9日止共8天,而專人照顧之看護費用每日為2,200元,故請求全日看護費用83,600元。又原告因傷無法獨立自主生活,是由原告之子照顧,故請求半日之看護費用,每個半日為1,200元,請求9個月之半日看護費用324,000元云云。經查,依原告提出之107年2月23日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囑欄記載原告休養2個月;107年4月17日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記載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內需專人24小時照顧,宜休養3個月;107年8月31日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記載建議原告繼續休養3個月;107年12月18日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記載建議原告繼續休養3個月等語,有上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9至73頁、第81頁)。經本院函詢長庚醫院結果,據答覆稱:「依臨床經驗,胸部挫傷大約會持續疼痛1至2個月,甚至有長達半年者,故本院107年
2月23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休養2個月係自創傷發生時起算2個月,此期間病人可能因疼痛造成工作能力減損或行動不便,惟是否有需專人看護,則應視病人實際情況(即病人能否自理及家屬能否協助病人之日常生活)而定。」等語,有長庚醫院108年12月27日長庚院嘉字第108125042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13頁);又經本院函詢嘉基醫院結果,據答覆稱:「上開3張診斷證明書記載宜休養3個月、繼續休養3個月、繼續休養3個月期間需全日專人看護。」等語,有嘉基醫院108年12月13日戴德森字第1081200156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87頁)。然依嘉義縣環保局108年4月16日嘉環行字第1080009498號函所檢送原告自107年2月2日以後之出勤資料顯示(見本院卷一第142至163頁),原告於本次車禍後至10
7年7月2日期間均未上班,自107年7月3日至107年
8月17日期間,除星期6、日為休息日外,均每天至嘉義縣環保局上班,且大部分係上全天班,則原告既能至嘉義縣環保局上全天班,顯見原告自107年7月3日後已無需專人看護。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自107年2月2日至10
7年7月2日期間共151日需專人看護。又依據嘉基醫院
107年4月17日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欄所載,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個月內需專人24小時照顧,而原告住院期間為107年4月2日起至107年4月9日止共8天,則專人24小時看顧為38日,至其餘113日原告則需半日看護。又原告縱令未現實支出看護費,而由其親人無償看護,然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原告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被告,被告應賠償看護費用。另原告主張看護費用每日2,200元,與現行醫院職業看護之價格相當,而半日應為11,00元,則依上開須全日及半日看護必須看護期間計算,原告請求看護費於207,900元【(2,200元×38日)+(1,100元×113日)=207,90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係請求看護費用,並非請求薪資損失,被告抗辯:原告並無任何薪資損失,原告請求並無所據,且應扣除原告所節省之上班通勤費用云云,並無可採。
⒋精神慰撫金:原告請求2,000,000元,查原告因被告過失
不法侵害其身體,致受有右胸及左肩挫傷、左大腿挫傷、疑似右側第二肋骨骨折及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其精神必受有痛苦。按原告之身體權受侵害,就非財產上之損害,雖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加害人所施侵害行為之態樣、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兩造身份、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為審判之依據。經查原告於刑案自述國中畢業,家境小康,任職嘉義縣環保局擔任臨時技工;被告於刑案自述二技畢業,家境小康,在電子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之工作等語。另原告106年度有所得283,59
9元,名下有房屋、土地,財產總額5,144,025元;被告
106年度有所得共1,737,871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汽車、投資等,財產總額27,019,282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證件存置袋)。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請求賠償之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⒌以上,原告請求有理由部分為454,804元(53,294元+43
,610元+207,900元+150,000元=454,804元)。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車禍之發生,原告與被告均有過失,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駕車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疏未注意幹道車行至路口亦應注意安全、減速小心駛過路口,致肇本件車禍,而原告駕車疏未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疏未注意支線道車行至路口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俟確認安全無虞始能駛入路口續行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之過失程度為百分之30,原告過失程度為百分之70,就原告請求部分,減輕被告賠償金額百分之70,依此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136,441元(454,804元×0.3=136,4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6,441元,及其中29,071元(即醫療費用、交通費用)自10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62,370元(即看護費用)自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45,000元(即精神慰撫金)自10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日期│就診醫院│醫療費用│交通費用│備註(醫療費用收│││││││據之證據出處)│├──┼───────┼───────────┼────┼────┼────────┤│1│107年2月2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急診醫│570元│X│附民卷第17頁││││學科││││├──┼───────┼───────────┼────┼────┼────────┤│2│107年2月5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及│500元│670元│附民卷第17頁││││心臟血管外科││││├──┼───────┼───────────┼────┼────┼────────┤│3│107年2月23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及│520元│670元│附民卷第18頁││││心臟血管外科││││├──┼───────┼───────────┼────┼────┼────────┤│4│107年3月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90元│610元│附民卷第21頁│├──┼───────┼───────────┼────┤│││5│107年3月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6│107年3月1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90元│610元│附民卷第22頁│├──┼───────┼───────────┼────┤│││7│107年3月1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8│107年3月1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340元│610元│附民卷第23頁│├──┼───────┼───────────┼────┤│││9│107年3月1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運動醫學│340元││││││及肩肘外科││││├──┼───────┼───────────┼────┼────┼────────┤│10│107年3月1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90元│610元│附民卷第24頁│├──┼───────┼───────────┼────┤│││11│107年3月1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12│107年3月19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及│380元│670元│附民卷第18頁││││心臟血管外科││││├──┼───────┼───────────┼────┤├────────┤│13│107年3月19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醫療事│200元││附民卷第19頁││││務課││││├──┼───────┼───────────┼────┼────┼────────┤│14│107年3月24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附民卷第25頁│├──┼───────┼───────────┼────┼────┼────────┤│15│107年3月30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腦神經│340元│670元│附民卷第19頁││││外科││││├──┼───────┼───────────┼────┤├────────┤│16│107年3月30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及│412元││附民卷第20頁││││心臟血管外科││││├──┼───────┼───────────┼────┼────┼────────┤│17│107年3月3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00元│610元│附民卷第26頁│├──┼───────┼───────────┼────┼────┼────────┤│18│107年4月2日至│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37,332元│305元│附民卷第26頁│││107年4月9日│住院費用││(去程)││├──┼───────┼───────────┼────┼────┼────────┤│19│107年4月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X│附民卷第27頁│├──┼───────┼───────────┼────┼────┼────────┤│20│107年4月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X│附民卷第27頁│├──┼───────┼───────────┼────┼────┼────────┤│21│107年4月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305元│附民卷第28頁││││││(回程)││├──┼───────┼───────────┼────┼────┼────────┤│22│107年4月1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560元│610元│附民卷第28頁│├──┼───────┼───────────┼────┼────┼────────┤│23│107年4月2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00元│610元│附民卷第29頁│├──┼───────┼───────────┼────┼────┼────────┤│24│107年5月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附民卷第29頁│├──┼───────┼───────────┼────┼────┼────────┤│25│107年5月1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360元│610元│附民卷第30頁│├──┼───────┼───────────┼────┤│││26│107年5月1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27│107年5月1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附民卷第31頁│├──┼───────┼───────────┼────┼────┼────────┤│28│107年5月2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附民卷第31頁│├──┼───────┼───────────┼────┼────┼────────┤│29│107年6月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複製費│200元│610元│附民卷第32頁│├──┼───────┼───────────┼────┼────┼────────┤│30│107年8月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340元│610元│附民卷第32頁│├──┼───────┼───────────┼────┼────┼────────┤│31│107年8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00元│X│本院卷一第215頁│├──┼───────┼───────────┼────┤│││32│107年8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40元│││├──┼───────┼───────────┼────┼────┼────────┤│33│107年8月2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540元│610元│附民卷第33頁│├──┼───────┼───────────┼────┼────┼────────┤│34│107年8月2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附民卷第34頁│├──┼───────┼───────────┼────┤│││35│107年8月2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450元│││├──┼───────┼───────────┼────┼────┼────────┤│36│107年8月27日│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胸腔及│340元│670元│附民卷第20頁││││心臟血管外科││││├──┼───────┼───────────┼────┼────┼────────┤│37│107年8月2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540元│610元│附民卷第35頁│├──┼───────┼───────────┼────┼────┼────────┤│38│107年8月3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54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68頁│├──┼───────┼───────────┼────┼────┼────────┤│39│107年9月1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34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0頁│├──┼───────┼───────────┼────┼────┼────────┤│40│107年9月2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0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2頁│├──┼───────┼───────────┼────┼────┼────────┤│41│107年9月2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2頁│├──┼───────┼───────────┼────┼────┼────────┤│42│107年10月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4頁│├──┼───────┼───────────┼────┼────┼────────┤│43│107年10月1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4頁│├──┼───────┼───────────┼────┼────┼────────┤│44│107年10月3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6頁│├──┼───────┼───────────┼────┼────┼────────┤│45│107年11月1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6頁│├──┼───────┼───────────┼────┼────┼────────┤│46│107年11月1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8頁│├──┼───────┼───────────┼────┼────┼────────┤│47│107年11月2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78頁│├──┼───────┼───────────┼────┼────┼────────┤│48│107年12月4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34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0頁│├──┼───────┼───────────┼────┤│││49│107年12月4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50│107年12月1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2頁│├──┼───────┼───────────┼────┼────┼────────┤│51│107年12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1,1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2頁│├──┼───────┼───────────┼────┼────┼────────┤│52│107年12月2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4頁│├──┼───────┼───────────┼────┼────┼────────┤│53│107年12月2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4頁│├──┼───────┼───────────┼────┼────┼────────┤│54│108年1月4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6頁│├──┼───────┼───────────┼────┼────┼────────┤│55│108年1月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86頁│├──┼───────┼───────────┼────┼────┼────────┤│56│108年1月1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6頁│├──┼───────┼───────────┼────┼────┼────────┤│57│108年1月1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6頁│├──┼───────┼───────────┼────┼────┼────────┤│58│108年1月2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7頁│├──┼───────┼───────────┼────┤│││59│108年1月2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340元│││├──┼───────┼───────────┼────┼────┼────────┤│60│108年1月2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8頁│├──┼───────┼───────────┼────┼────┼────────┤│61│108年1月2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8頁│├──┼───────┼───────────┼────┼────┼────────┤│62│108年2月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9頁│├──┼───────┼───────────┼────┼────┼────────┤│63│108年2月1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39頁│├──┼───────┼───────────┼────┼────┼────────┤│64│108年2月1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40頁│├──┼───────┼───────────┼────┼────┼────────┤│65│108年2月2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41頁│├──┼───────┼───────────┼────┼────┼────────┤│66│108年2月2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41頁│├──┼───────┼───────────┼────┤├────────┤│67│108年2月2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340元││本院卷三第42頁│├──┼───────┼───────────┼────┼────┼────────┤│68│108年3月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42頁│├──┼───────┼───────────┼────┼────┼────────┤│69│108年3月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三第43頁│├──┼───────┼───────────┼────┼────┼────────┤│70│108年3月1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5頁│││││││、本院卷三第43頁│├──┼───────┼───────────┼────┼────┼────────┤│71│108年3月2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7頁│││││││、本院卷三第44頁│├──┼───────┼───────────┼────┼────┼────────┤│72│108年3月3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7頁│││││││、本院卷三第44頁│├──┼───────┼───────────┼────┼────┼────────┤│73│108年4月9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1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7頁│├──┼───────┼───────────┼────┼────┼────────┤│74│108年4月1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34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9頁│├──┼───────┼───────────┼────┼────┼────────┤│75│108年4月13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9頁│├──┼───────┼───────────┼────┼────┼────────┤│76│108年4月20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9頁│├──┼───────┼───────────┼────┼────┼────────┤│77│108年4月2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1頁│├──┼───────┼───────────┼────┼────┼────────┤│78│108年5月7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1頁│├──┼───────┼───────────┼────┼────┼────────┤│79│108年5月1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0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1頁│├──┼───────┼───────────┼────┼────┼────────┤│80│108年5月18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3頁│├──┼───────┼───────────┼────┼────┼────────┤│81│108年5月2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內科│34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3頁│├──┼───────┼───────────┼────┼────┼────────┤│82│108年5月24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5頁│├──┼───────┼───────────┼────┼────┼────────┤│83│108年6月1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5頁│├──┼───────┼───────────┼────┼────┼────────┤│84│108年6月1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20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5頁│├──┼───────┼───────────┼────┼────┼────────┤│85│108年6月2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7頁│├──┼───────┼───────────┼────┼────┼────────┤│86│108年7月2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7頁│├──┼───────┼───────────┼────┼────┼────────┤│87│108年7月5日│嘉義基督教醫院神經外科│34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27頁│├──┼───────┼───────────┼────┼────┼────────┤│88│108年7月6日│嘉義基督教醫院中醫科│50元│610元│本院卷一第213頁│├──┴───────┴───────────┼────┼────┼────────┤│合計│53,294元│43,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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