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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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王靜婷 債務人李 學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靜婷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李學金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30,54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王靜婷於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30,54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學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靜婷、李│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430542│學金│7月01日起│2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靜婷、李│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115%│││430542│學金│8月02日起│2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0.215%│││││2月10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0%│││││2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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