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名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名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及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 劉名原因 犯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劉名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8月27日│屏東地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得易科罰│編號1至4定││││4月,共5│②101年8月27日│102年度│分院102年度上易│分院102年度上易│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③101年9月3日│偵字第54│字第466號│字第466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④101年9月3日│8、920號├────────┼────────┤動│月確定│││││⑤101年9月3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2│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8月27日│屏東地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得易科罰│編號1至4定││││5月,共4│②101年8月29日│102年度│分院102年度上易│分院102年度上易│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③101年8月31日│偵字第│字第466號│字第466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④101年9月3日│548、├────────┼────────┤動│月確定││││││920號│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3│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9月3日│屏東地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得易科罰│編號1至4定││││5月,共4│②101年9月3日│102年度│分院102年度上易│分院102年度上易│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③101年9月3日│偵字第54│字第466號│字第466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④101年9月2日│8、920號├────────┼────────┤動│月確定│││││至同年月3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4│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9月4日│屏東地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得易科罰│編號1至4定││││5月,共2│②101年9月11日│102年度│分院102年度上易│分院102年度上易│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偵字第54│字第466號│字第466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8、920號├────────┼────────┤動│月確定│││││││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5│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9月18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5至8定││││5月,共5│②101年10月29│102年度│103年度易字第30│103年度易字第30│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日│少連偵字│號│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③101年11月6日│第144號├────────┼────────┤動│月確定│││││④101年12月10││103年5月1日│103年5月26日│││││││日││││││││││⑤101年12月28││││││││││日至102年1月││││││││││8日││││││├─┼────┼────┼───────┼────┼────────┼────────┼────┼─────┤│6│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6月6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5至8定││││4月,共4│②101年6月6日│102年度│103年度易字第30│103年度易字第30│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③101年8月2日│少連偵字│號│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④101年8月3日│第144號├────────┼────────┤動│月確定│││││││103年5月1日│103年5月26日│││││││││││││├─┼────┼────┼───────┼────┼────────┼────────┼────┼─────┤│7│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8月3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5至8定││││4月,共4│②101年8月4日│102年度│103年度易字第30│103年度易字第30│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③101年8月4日│少連偵字│號│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④101年8月24日│第144號├────────┼────────┤動│月確定│││││││103年5月1日│103年5月26日│││├─┼────┼────┼───────┼────┼────────┼────────┼────┼─────┤│8│詐欺│有期徒刑│①101年11月6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編號5至8定││││4月,共4│②101年11月19│102年度│103年度易字第30│103年度易字第30│金、得易│應執行有期││││罪│日│少連偵字│號│號│服社會勞│徒刑1年10│││││③101年11月23│第144號├────────┼────────┤動│月確定│││││日││103年5月1日│103年5月26日│││││││④10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