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0、94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435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依其涉案情節,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8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法自民國97年
3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精神疾病,且家庭遭巨變,小孩無人照顧,數月未繳房租,恐遭迫搬離,聲請人需先安定家中2位女兒之生活,為此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有罪判決,認定被告係於數月期間內多次購買他人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審酌上開情節,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為確保本案之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陳有精神病、及需照顧女兒等情,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且與羈押原因無涉,是其所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洪慕芳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