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0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田玉芬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