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ギ鷋????????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