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告 陳宗賢
被告 洪子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程序尚未完備,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