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告 陳宗賢

被告 洪子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程序尚未完備,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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