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529號
原 告 林承頡
被 告 許坊琦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前羈押於臺北看守所,本件送達不合法,有必要命再
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