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告 李亞青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減縮訴訟標的,減縮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