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暐傑

選任辯護人俞浩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8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

法官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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