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暐傑
選任辯護人俞浩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68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
法官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