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5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 官卓清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