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01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