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黃飛雲
被   告 詠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00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7,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
8,00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雄簡卷第9頁),嗣於民國108年8月19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
萬7,00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8頁),原告上開減縮並
變更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被告詠聚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原告黃飛雲為被告詠聚工程有限公司之員工。伊
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7萬8,000元原應於次月5日給付,
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伊民國107年12月16日至108年3月31日
之工資合計新台幣(下同)7萬8,000元。爰依兩造間所定僱
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萬7,000元等情。聲明求
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7,000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
明文。原告主張其曾受雇於被告,被告登記為獨資,被告
尚積欠其107年12月16日至108年3月31日之薪資共7萬8,0
00元,又被告曾於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會議表示對勞方
提出之積欠工資金額無異議並於現場給付原告黃飛雲1,00
0元以抵充爭議金額等節,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勞資爭
議會議紀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雄簡卷第
15-2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
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須負之債務,雖屬具期限
之金錢債務,然原告願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作為利息
起算日之依據,堪屬其處分權之行使,自無不許之理,因
而,原告自可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8年5月19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年5月8日
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自該日起10日即108年5月18日
發生送達之效力,見雄簡卷第33-35頁)起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
㈢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萬7,000元,及自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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