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
法定代理人 呂若瑟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陳其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
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即相對人陳其全體繼承人
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有法定代理人,併載明其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理由三、四所示補正事項,逾期未完
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次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前段、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於其起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具體載明被告
「陳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無法定代
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自難認其起訴合於
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
三、就本件請求所應列為被告者應全部列舉並更正之,並依對造
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予本院,俾供送達對造。
四、原告應提出「陳其」之除戶戶籍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含再轉繼承),及相關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及全體被告)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被告 王萬富 之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至原告為補正前述資料,自得執
本裁定向相關機關查詢上開人等之姓名、身份證號碼、生日
、住址等年籍資料,特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