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 馬小字 第1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劉昌寧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4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