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陸叁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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