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即被告 鄧文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文東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文東(DANGVANDONG)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定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嗣該案經本院判決無罪,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質上為限制住居方法之一,與羈押、具保、責付同屬擔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等刑事訴訟程序之強制處分,乃法院適法職權之行使。若被告所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其案件業已終結,再無擔保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原因及必要,則被告前受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自應予解除。
三、經查,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060號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無罪,並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犯上開案件既已審判終結,即無再予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除出境、出海之限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