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功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功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功衞(聲請書誤載為張功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功衞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原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自103年11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1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