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王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得瑞克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高華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愛珠
陳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