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6,9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