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其安李向凱李進發李焜宏李幸芷李曾素貞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001號),惟被告李其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9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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