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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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2號債權人康達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有康 債務人騏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騏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率百分之十二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騏霖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