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1541號債權人瑪科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債務人 阮牧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牧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在退票日之前)。(依台端所提出之退票理由單觀之,退票日應為民國102年9月9日,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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