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 對 人 徐蕙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
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