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林鍵齐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為訴外人 林清龍 之債權人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包括執行名義影本等)。
二、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林清龍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
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
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
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林清龍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市○
○○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
公同共有各72分之24,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被訴,即為
適格之當事人,自無對其他分別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必
要,則原告是否仍有將分別共有人即被告 林玉柱 等人列為本
件被告之必要,請自行斟酌是否撤回此部分訴訟。
四、敘明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
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
正訴之聲明,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五、提出共同共有人即被告 詹呈奇 、 詹呈瑞 、 陳傳銘 、 陳秀吉 、
陳秀奼 、 林文城 、 林文笙 、 沈正一 、 沈昀青 、 詹穎家 、陳志
雄、 陳黃桂妹 、 陳淑容 、 陳淑美 、 陳雅雯 、 林睿豐 、 林鈞鈞
、 林婉鈞 、 林淳鈞 、 林許銮 、 林政雄 、 林有昌 、 林政義 、林
美華、 詹文傑 、 詹侑翰 、 詹馥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應先行確認其等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
並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有死亡者
,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
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六、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林清龍請求分割共有物,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就系爭2筆土地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林清
龍之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應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
告、完整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之聲明)
,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