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被   告 丁00000000
被   告 丙00000000
            巷1號
被   告 乙00000000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000000
  0000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73元,應繳裁判
  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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