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925元(119.
9×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